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宿政规发〔2010〕7号 2010年10月2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指导意见
为推进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
集体土地征地的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发〔2006〕2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9〕56号)文件执行。有新的法律法规或重点工程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房屋搬迁补偿
(一)补偿范围。用地或土地整理范围内搬迁具有合法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证明)的房屋,应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被搬迁房屋的面积、用途以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载明的面积、用途为准。如被搬迁房屋实地测量面积与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载明的面积不同,但房屋结构和建造年代与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载明的情况一致,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拆迁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时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用地告知发布以后突击抢建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土地整理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建筑不予补偿。擅自将住宅房改变为其他用途的,按住宅房评估补偿。
(二)补偿方式。房屋搬迁补偿方式一般分为三种,即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
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要按照同一种评估方法测算出被搬迁房屋和调换房屋的补偿金额,并互找差价。
补偿金额的测算可以实行重置成本法评估,也可以实行市场比较法评估。一般情况下,对异地重建安置或规划进入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的住宅房,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评估;对不具备异地重建或规划进入集中多层住宅安置小区安置以及房屋产权人要求货币补偿的住宅房,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测算。非住宅及住宅的附属设施一般采取货币补偿,不予安置。其中,被搬迁房屋附属设施和厂房、养殖场等非住宅房屋,适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对经批准登记的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有营业执照、连续纳税一年以上且正在营业的,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