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单位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3年以上的企业或提供公共服务3年以上的非政府机构;
(二)在推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保证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的认证,质量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荣获“全国质量奖”或已连续2次获得 “江苏省质量奖企业”、“江苏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且主导产品连续2次被评为“江苏名牌”;
(四)具有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5位;
(五)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单位“三废治理”达标;
(七)从事质量管理专业岗位的人员中具备质量工程师资格的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并保持逐年上升。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有关产业、质量、节能、环保政策;
(二)国家、行业和省、市产(商)品质量抽查不合格;
(三)近三年内,有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或有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及相关工作安排,组建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行业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应由3名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各地质量兴县(区)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评审小组进行现场审核,并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在对申报单位的《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和现场审定报告等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评审工作报告,提出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并将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