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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10〕6号 2010年9月2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精神,引导和激励全市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质量评审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提高综合质量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质量工作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公开公正公平和不增加单位负担的原则,实行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1-3家。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可以空缺。
  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由市政府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根据产业类型分别纳入已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建宿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组建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专家工作守则,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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