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通告
(宿政规发〔2010〕5号 2010年9月21日)
今年是贯彻落实《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加强碘盐普及力度,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巩固和扩大我市碘缺乏病防治成果。根据国务院《
盐业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盐业管理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省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高碘地区外,向所有城乡居民供应碘盐。
二、严禁在供应碘盐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非碘盐、假冒碘盐或者不合格碘盐。
三、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食品或者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盐的,必须使用碘盐。禁止将岩盐卤水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食品、副食品加工。
四、宾馆、饭店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以及饮食摊点,必须使用合格的加碘盐。
五、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盐业公司购买非碘盐。
六、食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分配调拨,由各级盐业批发企业专营。
七、烧碱、纯碱工业用盐由盐、碱生产企业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直接供货。用盐企业应当将订立的合同及履行情况报送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制革、制药、印染、水处理等除两碱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当地盐业批发企业统一经营。上述用盐单位,必须加强对购进工业盐的管理,严禁所购工业盐流入食用盐市场。
九、未经省盐业公司调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运、私销、私购的盐产品视为私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