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救援现场,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服从统一指挥。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到达救援现场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已经成立的,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负责人应参加现场指挥机构并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如现场总指挥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授权现场救援队伍中熟悉情况、实战经验丰富的指挥员负责临场指挥,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应服从指挥、听从调度;如被授权的现场指挥员是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负责人,应接受委托并及时向总指挥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2. 现场联动指挥。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到达救援现场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尚未成立的,应按照有关预案规定和救援规范要求,立即展开救援;如有其他应急队伍一同参与救援,应会同到场的其他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情况,迅速协商成立临时指挥部,由主要参战应急队伍负责人担任临时指挥长,制定救援行动方案,实施救援。
3. 实行分类指挥。在具体实施救援过程中,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负责人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总体救援部署和突发事件现场情况,负责本救援队伍的指挥,充分发挥好自身队伍的优势和作用。
六、工作保障
(一)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安消防部门,按照“标准统一、装备适配、兼顾财力、保障有力”的原则,制定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建设和工作经费以及有关补助经费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从2011年起正常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2010年度的筹建(装备添置)和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会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安消防部门测算后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确保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基地建设、装备配备、应急演练、应急救援、教育培训等经费。
(二)参照《江苏省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标准(试行)》,制定《宿迁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装备配备标准》(附件2)。按照《宿迁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装备配备标准》,对需要补充添置的装备,其经费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逐步配备到位;当前,在市消防支队现有装备条件下,首先要重点加大特种防护装备、基本救援装备以及危化品、交通事故、水上事故处置装备的配备。同时将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部分应急指挥车辆、工程机械、应急设备和器材等,纳入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应急救援装备体系(附件3),服从应急救援调用,努力提高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装备建设水平。
(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落实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队员医疗、工伤、抚恤、保险等政策;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有关方面,对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在本市内实行应急车辆免交过桥、过路费;市公安交警部门对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轻微违规要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