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努力提高队伍装备水平;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及时补充更新救援器材和物资,确保其性能良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市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迅速集结、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安全有序、科学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五)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实战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队伍管理
(一)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队员与各自所属单位保持人事隶属关系、身份性质、经费渠道不变。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日常管理和训练,同时接受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协调;紧急状态下,直接接受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使用。
(二)市公安消防支队要切实加强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每年至少集中轮训两周,不断提高队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指挥员、骨干力量开展培训,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各种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三)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备勤和通讯联络全天候畅通;建立健全相应的值班备勤、岗位职责、培训演练、装备维护保养等相关规章制度,以保证救援工作的高效和有序。
(四)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队员和被列入市综合应急救援装备体系的装备、器材,要保持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报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批准。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应每年对队员和装备重新登记造册一次,并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调用指挥
(一)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在参加救援行动时,受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接受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协调和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调度指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必须立即出动:
1. 发生突发事件,接到市公安消防部门的指令时;
2. 接到市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指令时;
3. 接到市政府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时;
4. 接到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指令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