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宿政办发〔2010〕156号 2010年7月1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宿发〔2006〕1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2002年12月1日以后经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2002年11月30日前已经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2400元-3000元,具体数额由各县(区)政府确定。
三、资金来源
(一)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二)退休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城镇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经养老保险所在地的人口计生部门认定批准后,由同级财政支付。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市财政支付,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各县(区)财政支付。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破产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同级财政支付;本《意见》实施后依法实施破产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四、发放程序
(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