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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规范建管行为,严格执法检查
  (四)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节能行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履行节能降耗的社会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设计、建设、竣工验收,不得擅自变更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提供房屋的门、窗及墙体保温的主要材料样品,在售楼现场设置公示牌,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和节能技术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各阶段节能专项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和热水供应系统以及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不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技术公告要求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国家或者省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中推荐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节能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说明书。禁止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列入国家、省、市淘汰目录的高能耗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物采暖、空调、照明等用能系统运行的管理,定期进行维修、检修、检测、保养及更新置换,及时清除系统故障,保证用能系统有效运行。
  (五)加大建筑节能执法监督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严肃查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并公开通报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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