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宿政规发〔2010〕2号 2010年6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全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贯彻落实该《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一项战略举措。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30%,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能耗还将持续增长,要完成建筑能耗与全社会能耗同步下降的任务非常艰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建筑节能工作目标任务。
  (二)建筑节能工作目标。至“十一五”末,我市需完成建筑节能28.3万吨标准煤,其中2010年需完成11.14万吨标准煤的建筑节能任务。
  (三)建筑节能工作重点。一是落实新建民用建筑全部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节能50%的标准,且2010年启动实施节能设计65%的标准,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65%的标准。二是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应用。新建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层以下住宅,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三是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每年各县(区)分别完成1万平方米以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机关办公建筑和国有资产投资的公共建筑要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发挥表率作用。四是积极推进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县(区)以上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建筑,以及使用各级政府提供的资金进行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示范的公共建筑工程,应实施能耗统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