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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142号 2010年7月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切实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这一最弱势群体的关爱,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12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把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7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9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300元,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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