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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停征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方案的通知

  3.推荐就业机会。没有通过上述途径安置人员,可选择“提供一次推荐就业机会安置”或“经济补偿”。非交通系统人员,由县(区)政府协调提供一次推荐就业机会;原交通系统人员,由市、县(区)交通局负责提供一次推荐就业机会。通过推荐就业的人员,安置补偿经费则拨付给接收单位。选择“提供一次推荐就业机会安置”的人员,不得因就业岗位不满意而重新要求经济补偿安置。
  四、经济补偿
  1. 到龄人员经济补偿。对男50周岁(1960年6月30日前出生)、女45周岁(1965年6月30日前出生)以上的人员,仍按照市交通运输局相关文件规定,按照本人在原收费站的养老保险金缴纳标准,一次性补偿至男55周岁、女50周岁,养老保险续缴工作由本人负责,终止借用关系。
  2.未到龄人员经济补偿。男45周岁以上(1965年6月30日前出生)、女40周岁以上(1970年6月30日前出生)(本次安置补偿以公安部门档案年龄为准),按照本人在原收费站的养老保险金缴纳标准,一次性补偿至男55周岁、女50周岁,养老保险续缴工作由本人负责,同时,给予在收费站工作期间每工作一年补偿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收费站工龄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终止借用关系。
  3.其他人员经济补偿。对男1965年7月1日后出生、女1970年7月1日后出生的未安置人员,由本人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签订经济补偿安置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照在收费站每工作一年补偿1个月工资的标准执行,另按照本人在原收费站缴纳标准一次性补偿10年的养老保险金给其本人,养老保险续缴工作由本人负责,终止借用关系。选择经济补偿安置的人员,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不得再改为“提供一次推荐就业机会安置”。
  4. 奖励措施。符合上述“未到龄人员经济补偿”的人员,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5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给予其10000元奖励。符合上述“其他人员经济补偿”的人员,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5日内签订终止借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的,给予其5000元的奖励。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仅给予在收费站工作期间每工作一年补偿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停征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工作,市政府成立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察局、信访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具体分流安置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组织,具体负责本县(区)范围内的人员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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