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实施意见
(宿政发〔2010〕103号 2010年7月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更快地推进我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加快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全面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2006〕40号)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环办〔2008〕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环保优先方针,紧紧围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目标,以改善环境质量、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为出发点,进一步加大环保投入,加快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功能,强力推进环境综合整治,不断增强市民环保意识,全面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努力把宿迁建设成经济增长强劲、人民安居乐业、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良好的新兴城市。
二、总体目标
到2012年底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各项指标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2013年正式申请国家环保部考核验收,2014年创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三、主要任务
对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6项考核指标,我市已有16项指标达标、2项接近达标、8项差距明显。对已达标的抓巩固促提高,对接近达标的抓冲刺促提升,对尚未达标的抓关键保达标,确保在2012年底前26项创模指标全面达标。为此,当前及今后一阶段,应重点抓好十大工程:
(一)全面实施节能减排工程,完善园区环境功能。加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和固废处置设施建设,落实节能减排措施,严把产业准入关,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制度。到2012年,全市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在现有“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提升,确保连续三年逐年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