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实施意见
(宿政发〔2010〕102号 2010年7月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卫生环境面貌,增强群众卫生文明素质,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环境,依据《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结合宿迁实际,现就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和“条块结合、市区联动、整体推进、逐项达标”的原则,按照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加快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卫生管理,深入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城市整体卫生水平和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创建目标
2010年,全面启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2012年,获得“江苏省卫生城市”称号,并向全国爱卫会申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2014年,通过全国爱卫会对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暗访检查;2015年,通过国家卫生城市技术评估,并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
三、实施步骤
1.启动推进阶段(2010年7月-2010年12月)。召开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动员大会,由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启动、整体推进我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确保2010年12月底前国家卫生城市的10项申报基本条件达到省规定标准。
2.迎接省考核阶段(2011年1月-2012年12月)。邀请省爱卫会专家对我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按照省爱卫会专家提出的指导意见,逐项整改提高,全面提升创建水平。力争2012年9月底前通过省爱卫会对我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的考核评估,2012年12月底前获得“江苏省卫生城市”称号,并向全国爱卫会申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3.迎接国家考核阶段(2013年1月-2015年12月)。对照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方位开展各个项目的查漏补缺,整改提高,确保2013年12月底前国家卫生城市的10项申报基本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2014年邀请全国爱卫会专家对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进行调研指导,通过全国爱卫会的暗访检查,2015年年底通过国家卫生城市技术评估,并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