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规范乡村旅游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引入星级服务规范和景区管理经验,积极推行乡村旅游区(点)标准化管理。对乡村旅游的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主要消费环节制定完善相关标准,引导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建立乡村旅游诚信经营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
(六)培训乡村旅游人才。通过校企合作、送教上门、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提高乡村旅游从业者在经营管理、接待服务等方面的素质和技能,造就一批懂市场、会经营、守法纪的乡村旅游经营管理人才。加强乡村干部培训,提高基层干部发展乡村旅游的能力。
四、发展乡村旅游的保障措施
(一)政府主导,上下联动。高度重视乡村旅游发展,建立政府主导、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并将其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之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充分发挥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作用,领导和统筹全市乡村旅游发展。各县(区)、重点旅游乡镇要建立乡村旅游发展协调机制,负责指导协调当地乡村旅游规划建设、市场开发和重大项目的推进等工作。建立乡村旅游分级管理体制,强化旅游、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指导、项目引导、管理规范等方面的职能优势和工作合力。积极发挥乡村组织在发展乡村旅游工作中的作用,为农民致富提供服务。
(二)政策引导,重点扶持。加大政府对乡村旅游的导向性投入。从2010年起,市、区财政共同筹集设立300万元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以每年不低于10%的幅度递增;各县每年也要安排不低于100万元的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按相应幅度递增,用于乡村旅游规划、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及人才培训等方面补助。资金使用由市县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共同核定,报同级政府审批。各县(区)申报省级旅游项目引导资金,要优先选择乡村旅游发展项目。对乡村旅游建设项目用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发改、财政、旅游、规划、建设、水利、交通、国土、文化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将重点项目资金向乡村旅游基础设施配套、人才培训等方面倾斜。
(三)市场运作,多元投入。各地要鼓励社会资金以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兴办各种旅游开发性企业和实体。鼓励农民投资入股或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参与乡村旅游投资开发。积极引导大企业参与投资开发,推动乡村旅游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对农户和经营企业从事乡村旅游的信贷投入,视同涉农资金予以补助。按照灵活、方便、安全的原则,简化贷款程序,方便企业和农户获得贷款,扩大融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