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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基础与日常工作(40分)

  1. 办公设施、经费保障、队伍建设(5分)

  本部门信访业务经费得不到保障、办公设备不适应工作需要、人员配备未按规定落实,每项扣1分;协助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好联合接访工作,未能及时到位的扣2分;对省厅组织的业务培训未按要求参加的,每次扣0.5分。

  2. 来访接待工作(5分)

  建有群众来访登记台账,未建立台账扣2.5分(来访登记台账应注明:来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或工作单位、问题发生地、登记时间、来访内容、是否重访、处理情况、集体访人数等)。登记不详实的每件次0.1分。未按规定接待处理群众来访的,发现后集体访每批扣0.5分,单人访每件扣0.1分。

  对因来访接待工作不到位,导致来省进京访越级访大量发生,本年度来省进京上访批次量超过本地区上访批次总量9%的地区取消本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评先资格。

  3. 来信处理工作(5分)

  收到的群众来信(包括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统一由信访办公室登记,建有群众来访登记台账,未建立台账扣2.5分(来信登记台账应注明:来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或工作单位、问题发生地、登记时间、来信内容、是否重访、处理情况、集体访人数等)。登记不详实的0.5分。未按规定处理群众来信的,每发现一件扣0.5分。

  4. 信访事项的答复及复查复核工作(10分)

  凡属本级人社部门及所属单位发生的应在本部门解决的信访问题,应受理而未受理的,以及非本部门职能不应由本部门受理而受理的,每件扣2分;本级人社部门出具处理意见或复查复核意见前必须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未上报的,每件扣2分;出具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核意见被上级行政机关或复查复核委员会撤销、变更退回的每件扣2分;退回需重新处理,少报一件扣2分;对各级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无故未落实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应进入复查复核程序无故不受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5.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10分)

  每月和重大节日和会事前组织开展排查工作,并报送排查化解情况,每少报一次扣0.5分;未及时化解发生越级访的,集体访每批扣1分、单人访每件扣0.2分。

  6. 统计报表和材料报送工作(5分)

  统计报表与来访、来信登记台账不符,每次扣0.5分;统计报表和上级人社部门要求报送的材料,少报一次扣0.5分,迟报一次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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