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滨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0〕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企业,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滨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政策性和操作性强,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党和政府工作大局出发,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高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着力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面向企业和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解读政策,争取理解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要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同时要充分利用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平台,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和转移接续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要准确把握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省和市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群众、按时准确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县(区)要及时掌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滨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