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加强穗台金融合作。
按照《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海峡两岸金融
监管合作备忘录》的要求,积极推动穗台金融合作。推动穗台贸易人民币结算,探索开展资本项下人民币结算。争取开展穗台两地人民币与新台币双向兑换试点。推动穗台两地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在穗台资企业的融资服务,支持在穗台资企业上市发展。支持台湾金融培训机构对广州地区金融机构开展培训,支持推进穗台金融人才交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支持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台办)。
(三十八)推进国际金融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东盟10国的金融交往,开展广州与东盟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探索在广州建立面向东南亚、南亚的人民币外汇衍生品市场。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跨国金融企业集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金融交流团对外推介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加强与国外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互访,学习借鉴国际经验,推进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规划与建设。鼓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教育研究机构等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外办、外经贸局)。
九、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三十九)建设南方支付结算中心。
依托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推广应用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集多种支付工具、多种交易方式和多种支付渠道于一体的综合支付服务网络。完善3A支付网的个人支付和理财服务功能,打造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跨行电子支付平台和金融超市。积极推广支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扩大银行卡使用范围,加快金融IC卡(集成电路卡)推广应用步伐。加强金融信息化建设,扩大支付清算网络系统在农村金融机构乡镇网点的覆盖,实现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国际化(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四十)加快征信体系建设。
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扩大信用信息采集的覆盖面和数据量,逐步建立健全覆盖社会各个领域的信用信息系统。积极推动建立企业贷款风险预警系统,探索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预警系统(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配合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金融办)。
(四十一)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完善信用法规体系和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提高信用行业监管水平,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受益机制,加快信用服务机构体系建设,促进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形成(牵头单位: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
(四十二)优化本外币兑换环境。
落实《关于推进广州本外币兑换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穗府〔2010〕19号),加强本外币兑换软硬件建设,完善本外币兑换服务体系,营造健康、规范、高效的本外币兑换环境,支持涉外经贸活动和旅游业发展。强化金融机构本外币兑换功能,增设兑换网点,规范服务行为,提升电子化兑换服务水平。支持外币代兑机构优化服务,扩大业务范围,规模化发展。积极引导设立本外币兑换特许经营机构,创新经营机制,优化网点布局(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支持单位:广东银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四十三)优化金融安全运行保障环境。
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之间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金融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牵头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金融办,各区、县级市政府)。
加强金融债权保护,加大金融案件执法力度,遏制逃废金融机构债务行为。设立金融仲裁院,建立协商、高效的金融争议解决机制。探索成立金融审判法庭,专门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法院、市仲裁委,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金融办、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