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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实施意见

  (三十二)发展房地产金融。

  引导支持房地产开发商利用自有物业,开展境内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改善房地产开发融资结构。鼓励房地产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探索组建政策性专业住房信贷机构,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三旧”改造提供金融支持(牵头单位:有关企业、市金融办,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配合单位:市建委、国土房管局、“三旧”改造办、国税局、地税局)。

  (三十三)发展农村金融。

  支持农业银行坚持为农服务方向,鼓励农业发展银行拓展支农服务领域,引导邮政储蓄银行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发挥农村商业银行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形成覆盖面更广、功能更健全、分工更合理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小额信用贷款、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金融业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推动农业龙头企业上市发展。促进农地、农宅、林权等农村产权流通,建立、完善市场化运作的农村、林业产权交易平台。积极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和巨灾保险分散机制,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担保、征信、支付结算等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金融办、国土房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广州农村产权交易所)。

  (三十四)发展低碳金融。

  积极配合低碳城市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或项目、环境整治与保护工程的信贷投放力度,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持风电、核电、节能环保等企业上市及发行债券;支持发起设立能源产业投资基金,以及以低碳领域为投资重点的股权投资基金;依托广州环境资源交易所,争取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设立碳排放基金;构建区域性森林碳汇交易平台,率先形成国内较完善的碳市场服务体系。探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保险试点,将保险纳入珠江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治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金融办,支持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林业和园林局,广州环境资源交易所)。

  八、深化区域金融合作

  (三十五)推进珠三角金融一体化。

  以广佛金融同城化为突破口,推进广佛肇金融一体化、便利化,促进广佛肇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优势互补,实现广佛肇金融前中后台协调发展和合理布局。促进珠三角金融服务一体化。引导金融机构在珠三角区域内优化机构与网点设置,支持在穗金融机构发展总部融资模式,扩大异地贷款、银团贷款业务,积极推动跨行通存通兑系统从广州向珠三角地区延伸,实现珠三角地区一卡(折)通。以珠三角金融一体化带动环珠三角地区金融业加快发展,深化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推动健全泛珠三角区域金融合作联络机制;培育和发展跨地区银团贷款市场,支持建立金融机构跨省区授信监测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牵头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

  (三十六)深化穗港澳金融合作。

  认真贯彻落实粤港、粤澳合作协议,进一步深化穗港澳金融合作。积极推进人民币跨境结算、跨境调拨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穗港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支持港澳银行逐步拓展人民币业务。研究推进穗港共建广州期货交易所,支持广州企业赴香港上市和发行债券,引导广州居民和企业有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支持在港发行以广州物业为支撑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支持穗港澳保险机构共同为跨境出险的客户提供查勘、救援、理赔等后续服务。支持穗港金融机构互设,支持港资银行驻穗分行设立异地支行,支持香港与内地证券公司在穗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鼓励港澳保险代理公司在穗设立独资公司或合资公司。支持穗港澳金融同业加强交往与合作。依托南沙粤港联合创新示范区、广州南站地区开展穗港金融合作,研究设立服务两地的新型金融机构,开展航运金融、离岸金融业务创新(牵头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港澳办,南沙区、番禺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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