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全市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滨政发〔2010〕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全市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加快全市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意见》(滨发〔2010〕14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全市服务业跨越发展,加快建设黄河三角洲服务业中心城市,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0〕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重点支持服务业重点城区、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四大载体”建设,以及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贸流通、金融保险、房地产、科技信息、中介服务、服务外包、农村服务和公共服务等十大支柱产业。
二、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服务业经营。
三、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2年内缴足。
四、加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市级财政按上年度GDP的万分之一设立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为国家和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配套、落实省市扶持政策、集中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编制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强服务业人才培训、开展服务业产业招商引资,以及服务业发展工作奖励等。各县(区)政府要设立并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