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滨政办发〔2010〕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尽快实现全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目标,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5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实施办法》,坚持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坚持目标管理、量化评估,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经典诗文诵读和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等为载体,完善行政推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语言文字工作,提高全市公民素质。
二、任务目标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坚持“大力宣传、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针,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社会主要领域用字,特别是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和公共场所用字要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推广数字化测试管理、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和政策理论研究等方面,提高管理与科研水平,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二)完成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根据省有关规定,确定我市各县和北海经济开发区完成评估的时限为:邹平县、博兴县城区2011年底,其他县和北海经济开发区城区2013年底。设街道办事处的县(区)城区要创建有代表性的语言文字示范街和示范社区。评估工作要与城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要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做好自查自评工作,确保按时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