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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设立方案的通知

  市财政部门负责帮助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建设融资平台,设立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
  (四)土地及海域管理。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建设用地、用海纳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海洋功能区划、集中集约用海规划,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由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统一储备和征用。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由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用地、用海方案并收取土地出让金、海域使用金,市国土、海洋部门依法办理出让、转让手续。
  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的土地、海域收益,纳入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区级基金预算,除依法上缴中央和省的部分外,主要用于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农业土地开发等。
  (五)规划管理。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由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自行审批。
  (六)人事管理。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负责人由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任免;一般工作人员推行全员聘任制,由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量限额内自行组织招聘,工资待遇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七)社会保障管理。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和住房公积金暂由市级代管,独立运行,逐步移交;农村养老保险由管委会自行管理。
  三、机构设置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和“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设立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一)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市编委《关于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省级开发区快速发展的意见》(滨编办〔2009〕12号)的有关规定和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工作的需要,设立科级行政机构8个,即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事务局、规划建设局、投资促进局、国土资源局;直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6个,即海洋与渔业局、农林水牧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统计局、油区工作办公室。
  (二)市直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盐务局、市质监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在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各派出机构原则上新增设立,也可通过整合原有机构、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和规格设立,届时,由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与市直相关部门进行协商,按滨编〔2009〕12号文件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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