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设立方案的通知
(滨政发〔201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设立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设立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的批复》(鲁政字〔2010〕243号)和市委七届88次常委会议精神以及《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临港产业区(北海新区)设立方案的通知》(滨政发〔2010〕35号),设立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现就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设立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区域范围
滨州临港产业区是国务院批复的《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中四大临港产业区之一,鲁发〔2010〕9号文件确定其规划面积为1500平方公里。为加快开发建设步伐,省政府批准设立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
二、管理体制
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设立管委会,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辖区内具有市级行政、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职能和权限。
(一)经济建设管理。辖区市级权限内符合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和企业的各类审批事项,由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工作部门和市直部门派出机构依法备案、核准、审批,同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属于省和国家审批权限的事项,按正常程序逐级上报。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权负责辖区内市级权限各类建筑工程的审批、招投标以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及房产市场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辖区内人民防空管理;负责辖区内城建管理等工作。
(二)社会事务管理。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三)财政管理。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建立独立的一级财政和国库。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税收、收费、基金及其他收入,全部纳入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收入范围。市对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市财政局按照保所划区域所在县既得利益的原则,在选择适当基期、核定收支基数基础上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