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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的通知

  (四)严格计量用水。任何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五)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缴管理,各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收费标准、“收支两条线”等相关规定足额征收水源费。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未按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县(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六)严肃查处违规取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对于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拒缴水资源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坚持除害兴利相结合,妥善处理好防洪、除涝、灌溉、供水和生态保护的关系,统筹运用各类非工程措施,最大限度提高雨洪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鼓励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海水和海水淡化,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海水和海水淡化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要把用水总量控制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逐级落实责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健全完善水文、水资源监控体系。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切实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与水资源总量控制相适应的监控体系,加强对取水户取水与排水、排污监测。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应联网运行,信息共享,及时发布水资源信息。
  (三)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修复、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等给予重点支持。
  (四)创新水资源管理机制。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对涉水公共事务的调控监管职能,依法实施对各类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发改、财政、环保、经信、物价、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水资源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五)健全水资源管理监督机制。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的透明度,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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