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加强我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切实提高用水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量控制目标
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7.515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在4.14亿立方米之内;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在3.30亿立方米之内;外调水用水总量控制在10.075亿立方米之内。各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附后。
二、总量控制工作内容
(一)严格区域用水总量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根据本区域上一年度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综合确定。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于当年的11月底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与新增用水指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下达各县(区)下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与新增用水指标。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等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结合上级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严格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协商,建立部门间有效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切实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位。
(二)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改、经信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三)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存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情形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均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