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图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我市项目对口责任单位和市援疆前方工作队审核后,由市援疆前方工作队从援疆资金专户中将资金拨至共管账户。
2. 图市(财政部门)按照当地管理要求,审核共建项目符合条件的支付款项,签署共管账户资金拨付指令后,提交市援疆前方工作队审核。
3. 市援疆前方工作队收到图市(财政部门)签署的共管账户资金拨付指令后,审核资金拨付属于援建项目内容的,签署共管账户资金拨付指令。
4. 共管账户代理银行收到双方签署的资金拨付指令后办理资金支付,任何一方未签署的不能办理资金支付。
(三)采取市级统筹建设方式的(项目由我市建设),由市援疆前方工作队按照我市基建工程管理和资金拨付程序审核,从援疆资金专户中将资金拨给项目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
第九条 我市援疆资金用于对口援疆总体规划框架范围内、经省批准的技术援助项目的,由市援疆前方工作队拨付给市项目对口责任单位账户,由对口责任单位按规定用途统筹使用,使用完毕后结余退回市援疆前方工作队。未纳入对口援疆总体规划的技术援助项目财政不予安排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我市援疆资金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招标、采购和建设,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我市援疆资金实行全过程专账专户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专项专用、重点使用、合理分配,严格按经批准的使用范围和对象拨付和使用,坚决防止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市纪检监察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对我市援疆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援疆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