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我市援疆资金主要用于增强受援地区自我发展能力,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改善群众基本生活条件;
(二)支持产业发展;
(三)加强人才支援;
(四)加强就业援助;
(五)支持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六)改善生态环境;
(七)我市与图市经协商一致并经省批准而列入对口支援新疆总体规划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我市援疆资金以安排对口援建项目建设和技术援助项目支出为主。我市援疆有关工作经费(包括市援疆办和市援疆前方工作队日常办公经费、对口支援前期调研等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另行安排,不得在援疆资金中列支,援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下达到相应市直部门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与援疆资金账户彻底分开。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五条 我市援疆资金实行全过程专账专户核算管理。我市援疆前方工作队设立援疆资金专户,负责我市援疆资金管理。
第六条 我市援疆资金严格按照省审定的对口支援新疆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及其资金规模、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市援疆前方工作队审定的建设进度等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第七条 我市援疆资金按规定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后,由市援疆前方工作队根据工作进度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市援疆前方工作队的援疆资金专户,市援疆前方工作队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从援疆资金专户中具体拨付。
第八条 我市援疆资金用于援建项目建设的,根据援建项目建设方式不同分别采取以下资金拨付方式:
(一)采取直接补助受援地区方式的(项目由图市建设),由图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我市项目对口责任单位和市援疆前方工作队审核后,由市援疆前方工作队从援疆资金专户中将资金拨给图市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二)采取与图市合作共建方式的,由市援疆前方工作队和图市(财政部门)共同设立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账户实行“双印鉴”管理,账户资金共同监管拨付。图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当地的管理要求对共建项目的具体进度款项进行审核,市援疆前方工作队负责对共管账户的资金支付是否属于援建项目内容进行审核。共管账户的资金必须经双方审核同意后才能拨付项目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具体拨付方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