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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铁路规划建设控制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铁路规划建设控制区的范围由市铁路主管部门依据铁路建设相关规划提出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确定。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铁路规划建设控制区的确定标准如下:
  (一)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的规划建设控制区为铁路中心线两侧各1公里;铁路一等站场周边3公里,铁路二等及以下站场周边2公里。
  (二)铁路专用线的规划建设控制区为铁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站场周边2公里。
  第八条 铁路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内新建设的各种项目应符合铁路控制规划要求及滨州市城乡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铁路规划建设控制区内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且不属于铁路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已经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批准的,应当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铁路建设以及行车安全的需要,鼓励支持迁出;未经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的,应当由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管理,消除违法状态。
  第十条 已建成铁路应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设立线路安全保护区,并按其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严重影响或阻碍铁路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对在铁路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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