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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铁路规划建设控制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铁路规划建设控制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政发〔2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铁路规划建设控制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滨州市铁路规划建设控制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铁路规划顺利实施,有效促进铁路建设与城乡规划建设的协调发展,科学发挥区域产业布局与铁路建设的相互带动作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
  本办法所称铁路规划建设控制区,是指铁路的建成区以及因铁路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预留并实施建设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规划建设控制区的管理。
  第四条 铁路规划建设控制区管理,应遵循有利于铁路和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铁路建设和行车安全,有利于铁路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市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铁路规划建设控制区的管理工作。铁路沿线各级发改、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建设控制区管理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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