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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通知》所述类别(2)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五、《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这里所述“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六、《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七、《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各镇街政府、市直各单位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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