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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简政强镇下放事权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各级执法监督机关(机构)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随时受理和定期组织收集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对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行政行为的反映,并及时处理纠正。

  (三)建立财政资金收支管理制度。财政、审计、监察和价格管理等单位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并按照计划对重要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和信息通报制度。

  (四)建立监督检查备案制度。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对实施行政许可及执法事项的监督检查。要认真履行备案制度,定期将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处罚情况报送委托机关。

  (五)加大效能监察工作力度。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执法单位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完成任务、开展管理服务的工作效率、效果进行效能评估和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明查暗访、专项检查、电子监察及跟踪问效等手段,推进机关效能建设。

  八、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过错,按照《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给予行政赔偿后对责任人进行追偿。

  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承接行使相关行政权力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过错,受委托行政机关应承担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并具体承办因行使相关行政权力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复议答复、执法投诉、信访答复或行政赔偿等事务。委托行政机关因指导和监管不到位而导致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委托行政机关应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行综合考核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及社会评估制度。考核结果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评优、晋级晋职挂钩,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心不强甚至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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