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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简政强镇下放事权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便民、高效原则。

  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所下放行政权力规范化管理,确保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和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协调、高效运转。

  (一)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要建立下放行政权力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权力的设定、增加、变更、转移、取消等必须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或变相增加、扩大、转移。行政管理权发生变化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对目录予以修订并公布。

  (二)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要制定并公布下放事权运行流程图,流程图应当载明承办岗位、相关接口、内控监督环节、时限、相对人权利和投诉举报途径等,并在单位办公场所公示。行政管理职责变化时,应及时对运行流程图进行更新。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明确本单位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及其工作质量标准,公开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结果及监督办法,并在办公场所及单位网页上公示。

  (三)建立过程记录制度。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制作格式统一、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的行政管理文书,如实记载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各环节情况,认真落实案卷归档制度,严格案卷管理。

  (四)健全集体决策制度。受委托行政机关应依法和按照上级规定明确本单位的重大事项范围和集体决策运作程序,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公共安全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等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五)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各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要制定内部工作规则,严格加强业务公章管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防止交叉重复执法、随意执法、推诿扯皮、逾期办理等现象发生。明确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压缩事项办理时限,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六)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制度。各受委托行政机关应自觉将受委托的审批事项及时纳入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行政审批权的监督。

  七、强化对下放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委托行政机关应明确监督检查范围和任务,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加强对行政执法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减少和防止多头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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