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简政强镇下放事权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144号)
《东莞市简政强镇下放事权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八日
东莞市简政强镇下放事权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保障我市简政强镇工作顺利推行,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加大对下放事权运行的监督检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简政强镇下放事权运行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行政机关指以委托、交办等方式下放事权的市直行政职能部门;受委托行政机关指进行简政强镇改革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各管理监督主体及职责分工。
受委托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本级受委托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具体承办机构进行指导、协调、监管的责任,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执法事项。
委托行政机关负责加强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具体承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因行使相关行政权力而引起的行政应诉、复议答复、信访答复和行政赔偿等事务,给予协助和指导。
政府法制部门、监察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下放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督检查。
五、对受委托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