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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实施<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水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第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用地需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依法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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