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实施<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实施〈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滨政发〔2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实施〈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细则》已经2010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滨州市实施《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管理,保证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和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促进全市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依法成立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的工程的规划、建设、技术指导与监督等工作,并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