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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完善文化人才薪酬待遇管理制度。逐步提高文化人才的经济待遇,建立灵活多样的分配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事业单位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支持以管理入股、文化品牌入股、创作成果入股、科技成果入股等方式参与分配。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文化人才奖励、津贴制度。安排政府文化艺术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在文化艺术创作方面有突出成绩的文化艺术家。每年评选一批在创新创业一线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对入选人员给予政府津贴,主要用于学习、研究、深入生活和创作补助。积极鼓励文化名人、领军人才等在东莞设立个人命名的工作室,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由财政提供补贴经费,由市文广新局进行监督管理和考评。

  第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是建设文化名城的实施部门,负责按照建设文化名城的要求提出具体实施项目,并制定相关的具体实施细则和专项资金年度用款预算草案。市财政局是文化名城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文化名城建设;审核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广新局制定的文化名城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并报市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对文化名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为了提高文化名城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加强对文化名城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把绩效考评结果和资金预算安排有机结合起来,强化用款单位的用款责任。

  第十九条 抓好政策的落实工作,由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市国土局、市城建规划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府金融工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确定具体的项目、标准和实施细则,使各项优惠及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市国土局、市城建规划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府金融工作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享受本市优惠政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实行从优不重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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