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设施。推进市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完善提升镇街文化设施,加快村(社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新建的房地产住宅小区要根据国家的要求,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总额中提取1%,作为建设公共文化配套设施资金使用。鼓励国(境)内外院校通过各种形式到东莞开办或合办高等院校,提高东莞市民的文化素质。
第十一条 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扶持力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有偿使用等方式,在返还土地收益、减免建设规费方面给予优惠。积极鼓励条件成熟的镇街通过“三旧改造”发展文化事业和产业。因旧城改造而被拆迁的文化基础设施,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补偿,保证文化设施原有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和使用功能。新建的公园景点和休闲广场等城市公共设施都要增加文化内涵,提高文化品位。
第十二条 深化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改革。落实文化事业转制企业的财税减免、用地优惠和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原有的财政等支持性政策保持三年不变;三年后实行事业和产业并存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继续以划拨专项事业经费、文化产品生产补贴费的方式给予扶持;以文化产业为主业的,继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对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仍保留国有或国有控股性质的文化企业,对原事业单位的各类特许经营权、资质、执照、证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予以保留延续,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延续手续。
第十三条 加大文化人才引进力度。成立市文化人才认定委员会或专家评审组,对经认定的文化产业领军人才、高层次文化人才、文化产业经营人才、公共文化专业人才、基层文化专业人才等,参照市相关人才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文广新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文化人才培训和服务体系。建立常态化、系统化的人才培训投入机制。引导、支持高等院校开设新兴文化产业专业,建立文化人才培训基地,大力开展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文化人才赴外开展文化经纪、文化交流、文化产业等方面的培训。建立高级文化人才数据库、专家数据库,建设文化人才供求信息网,推动文化人才市场建设,大力培育并造就一批有影响、有特长的文化经纪名人和演出经纪机构,促进文化人才合理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