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降低文化产业准入门槛。落实国家关于非公有资本、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有关规定,根据文化产业不同类别,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途径,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构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第五条 市、镇两级财政要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重点扶持发展动漫网游、创意设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艺术品交易、艺术培训、会展、体育等文化产业。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文化企业发展,支持文化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完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优质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
第七条 积极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打造具有影响力和震撼力的人文品牌,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充分彰显东莞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丰富的文化内涵。建设和修复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遗址公园、人文古迹、名人故居。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和保护工作。建立文物收藏和研究体系,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博物馆藏品体系,大力实施东莞地方文化研究工程。
第八条 建立健全文艺创作投入和生产机制。充分调动民间资本、民营艺术团体及民营文艺企业等多种要素,使各种资源合理配置,各方人才各显其能,各类优秀作品不断涌现。运用项目购买、委约创作、招标创作、跨地联手创作等方法推进文化创新。推动文艺作品进行产业化运作,搭起衍生文艺精品的平台。
第九条 建立健全文艺创作扶持和奖励机制。通过扶持、奖励具有市场前景的文艺项目、社会办艺术团队,激活文艺力量,催生文化精品。鼓励文艺作品参与“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等国(境)内外有影响力奖项的评选,并对获奖作品按获奖级别给予奖励。实行票房补贴、减免场租等财政扶持措施,降低生产成本,刺激消费,培育文艺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