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东府〔2010〕9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关于建设文化强省,以及市委关于建设文化名城的战略决策,进一步繁荣文化事业,做大做强文化产业,提高东莞文化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实现由文化新城向文化名城的跨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建设文化名城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是,以实施文化名城战略为统领,以加快转变文化发展方式、提高文化科学化水平为主线,以提高公民文化素养、建设文明和谐家园为核心,着力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发展格局,形成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全面繁荣的良好局面,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把东莞建设成为城市精神充分彰显、人文底蕴日益厚实、公共文化服务成熟完善、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文化精品不断涌现,文化事业强、文化产业强、文化影响力强、城市形象好的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名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岭南文化精品名城。
第二条 从2011年起,共用5年时间,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亿元,设立“文化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打造文化名城,采取贴息、奖励、补贴、资助等方式,用于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精神文明建设、社科理论、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新兴媒体、文物保护和文物征集、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各镇街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立文化名城建设专项资金,作为市文化名城建设的配套资金,用于镇街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产业发展等文化建设。文化名城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市、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对镇街党委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机制。财政每年对文化建设的投入要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和财政增收而逐步增加,从2011年起,市、镇的文化事业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达到1%以上,并确保实施重大公共文化工程、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开展重要公共文化活动所必需的资金。鼓励社会力量捐赠文化事业和投资兴办公共文化实体,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稳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