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通过POS机收取商品房预售款加强管理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1〕510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行为,确保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通过POS机收取商品房预售款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通过POS机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POS机资金结算账户必须是预售证中注记的预售款专用账户;
二、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设立POS机的,必须于2011年6月10日前将POS机资金结算账户变更为预售款专用账户;
三、开发企业负责向银行提交通过POS机收取预售款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并向预购人提供银行回执和开发企业的收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