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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管理系统使用暂行管理规定

  审批岗主要负责鉴定管理系统中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的变更,数据统计报送、利用查询及数据信息发布的审批工作。

  市级管理类用户中,系统管理岗可以更新和修改系统管理报告中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其他岗位没有修改系统数据的权限。

  区级管理类用户主要负责鉴定管理系统中补充填写所属辖区内危险房屋的解危情况及危险房屋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由各区分局指派专人负责。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用户类职责和权限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用户主要负责填报本单位鉴定报告数据和统计工作。

  一般业务岗负责本单位鉴定报告的按时填报及上传工作。

  审核岗负责审核本单位填报数据及上传报告的审核工作。

  各房屋鉴定单位审核岗用户有填报、查看和统计本单位的鉴定报告内容和数据的权限。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局信息中心负责鉴定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并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和协助。

  第八条 市鉴定所负责鉴定管理系统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用户使用电子证书登录鉴定管理系统。各单位及个人应当对各自电子证书自行设置密码,严禁操作人员泄露自己的操作口令,如有泄露并造成不良后果,由口令所有人负责。

  第十条 各单位的系统用户由本单位指派,具体名单报市鉴定所备案。如岗位人员有变动,应及时报送市鉴定所备案。

  第十一条 未经审批,各级管理类用户的操作人员不得利用鉴定管理系统对外提供服务或泄露相关数据。如确实需要,需经过市鉴定所部门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系统管理岗负责查询。

第五章 数据的利用和发布

  第十二条 市鉴定所负责鉴定管理系统数据的利用和按有关规定发布相关数据。定期公布的鉴定报告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对不按要求使用系统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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