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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管理系统使用暂行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管理系统使用暂行管理规定
(穗国房鉴字[201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管理系统使用(以下简称鉴定报告管理系统)的管理,保证鉴定管理系统的安全运作,结合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维护和使用鉴定管理系统的各单位和个人。

  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各自职责和权限使用鉴定管理系统,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 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时应当按规定使用鉴定报告管理系统填报相关内容。

第二章 系统用户

  第四条 鉴定管理系统的用户分为两大类:管理类用户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用户。

  管理类用户分为市级管理类用户和区级管理类用户,由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下称市鉴定所)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区分局(下称区分局)使用。市级管理类用户可分为系统管理岗、审核岗、复核岗和审批岗用户。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用户,由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下称鉴定单位)使用,分为一般业务岗和审核岗用户。

第三章 用户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管理类用户职责和权限

  市级管理用户主要负责鉴定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系统数据的查询、收集、整理、统计和利用。市级管理用户的系统管理岗、审核岗及审批岗由市鉴定所指派专人负责。

  系统管理岗主要负责鉴定管理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督促工作。主要是:负责鉴定管理系统中鉴定单位及人员的变更;负责收集鉴定管理系统中各用户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中心及开发单位,及时解决系统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督促和指导各鉴定单位及时进行数据填报工作;负责鉴定管理系统数据的查询、收集、整理、统计,以及数据信息发布的报批工作。

  审核岗主要负责鉴定管理系统中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的变更,数据统计报送、利用查询及数据信息发布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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