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股东关于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及持续出资的承诺书(附件三)。
(6)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验收工作小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验收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9份报验收工作小组。
2、验收工作小组出具初审意见。验收工作小组按照“申请一家,验收一家”的原则,对申请验收的担保公司规范整顿情况进行审核(包括现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由验收工作小组的审核人员填列规范整顿验收工作底稿并签名;验收工作小组参考审核人员验收结论,进行集体评议,上报领导小组作市级的最后审定。
(1)经领导小组审定合格的,由验收工作小组通知担保公司,并将市级初审意见、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13份,附市府金融工作局请示(2份),报省金融办组织审核验收。
(2)经领导小组审定不合格的,由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意见,担保公司逐项落实整改;待条件达标后,在申报验收截止日期前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核验收工作,参照上述程序和要求进行。
(五)核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市府金融工作局将经市级验收合格的担保公司验收请示及相关材料报送省金融办,省金融办组织召开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担保公司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2011年3月31日规范整顿期结束,未申请审核验收的,以及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包括初审不合格),均作为未通过审核验收处理。
(六)分类处置。
1、规范整顿审核验收合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2、不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未获确认、以及未通过审核验收的担保公司,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其营业执照有关事宜。2011年3月31日规范整顿期满后未通过审核验收的担保公司名单,由市府金融工作局及时报市工商局。
此类公司如要求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在我市规范整顿工作完成后,按照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程序和标准申请报批。
附件:1、东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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