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省内分支机构,待其总公司申报登记获确认后,持总公司登记确认回执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到市府金融工作局办理预登记。分支机构注册地与总公司注册地在同一地级市的,可与总公司一并参加规范整顿。
3、登记造册
2010年11月18日登记期限截止后,市府金融工作局对经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填列《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登记汇总表》,统一登记造册,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本市登记工作情况总结、登记汇总表和各担保公司登记资料(1份)报省金融办备案。省金融办汇总全省的登记名册,抄告省工商局和广东银监局,由其分别转发省内各市工商局和各银行金融机构。
(三)自查整改(2010年11月19日至2011年2月28日)。
经登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对照《实施细则》、《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自查自纠,逐项落实整改。没有达到《实施细则》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担保公司,应及时努力完成指标,规范整改。其中,有关调整事项需报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及时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变更申请。各项变更事项所需申请材料按照《印发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粤金〔2010〕51号)的要求准备,提交至市府金融工作局初审或审批。
融资性担保公司整改工作后期,应聘请有法定资格的、熟悉担保业务并在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审计机构,对其资产负债、业务经营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机构的参考名单及专项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将另行通知。
(四)审核验收(2010年11月19日至2011年2月18日)。
1、企业提交验收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完成自查整改和专项审计后,可向验收工作小组申报审核验收。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11年2月18日。申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验收申请书。如变更公司名称的要提供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规范整顿情况报告。包括规范整顿工作情况、对照规范整顿重点内容自查发现的问题、违规情况说明、整改措施和结果、以及拟保留分支机构名单等。
(3)专项审计报告。
(4)持有5%以上(含5%)股权的股东基本情况报告。其中,法人股东提交:①基本情况介绍(附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②最近2年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综合报告(附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③信用记录资料(附贷款卡复印件、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自然人股东提交:①基本情况介绍(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②入股资金来源证明,应载明个人收入情况,入股资金来源情况(是否为自有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个人财产和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经营实业的,应提供公司最近1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③无犯罪证明和信用记录资料(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如在验收前已获增资批准的可不需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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