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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准入与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程序合规、手续完备。2010年3月8日《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是否有未申报监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立或变更的情况。

  五、实施步骤

  (一)公告(2010年10月9日)。由市府金融工作局在《东莞日报》上发布《关于东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通告》(东金〔2010〕40号)。

  (二)登记(2010年10月9日至2010年11月18日)。

  1、申报登记

  担保公司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效证明等资料,到市府金融工作局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有:

  (1)申请书。包括申请事项、公司简况、业务经营情况等。

  (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二)。

  (3)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4)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效证明:与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人(1-2家)签订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如合作协议无法确认该担保公司实际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市府金融工作局可以要求其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资料,作为补充证明:

  第一,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查询授权书,贷款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基本信息和当前对外担保余额信息记录;

  第二,与被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2-3份);

  第三,合作银行(1-2家)出具的担保业务合作证明。

  (5)2009年12月后新设或变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供省金融办的批准文件。

  (6)市府金融工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即退回申请人。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送市府金融工作局。

  2、审查确认

  市府金融工作局对担保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列为规范整顿对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填列《申报规范整顿登记回执》,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规范整顿对象的认定,以是否实际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标准。2008年3月8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凡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业绩的担保公司,均列为规范整顿对象。其中,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2010年3月8日《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新设立的未经省金融办批准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一律要提供书面材料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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