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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规范整顿对象和时间

  2008年3月8日以后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和融资性再担保业务,注册地在东莞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非公司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统称融资性担保公司)。

  根据《整顿方案》,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从《整顿方案》颁布之日开始,至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

  四、规范整顿内容和重点

  通过规范整顿,使全市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符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6号)(下称《高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重点内容为:

  (一)资本金管理。股东具备持续出资能力。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来源真实合法,资金足额到位。严肃查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业务经营。以融资担保为主业,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对超范围经营的业务,要全部清理剥离。

  (三)任职资格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经监管部门重新审查核准。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履行相关职务。

  (四)客户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出台后,新开展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没有高额收取或挪用客户保证金。新担保业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由融资性担保公司、被担保人、贷款银行三方签订托管协议,实行专户管理。

  (五)审慎性指标。1、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2、自有资金其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20%。3、对单个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

  (六)风险拨备。按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对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责、权、利关系作出制度安排。按照审慎经营规则,建立和实施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程序。按照《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准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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