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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4.困难企业认定程序。填报《滨州市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报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困难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联审,并提出认定结论。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财政部门要按“分级承担”原则,将30%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纳入预算,并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经信、国资及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由经信部门负责)负责督促企业落实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30%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主管企业的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情况。在企业改制、破产、解散过程中,要把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30%一次性养老补助列入职工权益优先发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注意审核是否符合和落实独生子女父母30%一次性养老补助,按季度提供企业退休职工中应落实而未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个案信息和独生子女父母职工的退休时间,引导未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企业职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人口和计生部门要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查确认和相关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类企业要按照企业退休(包括病退、退职、特殊工种等)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标准,按职工退休时滨州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一次性发放。企业确因经济效益不好,暂时无力发放的,应与职工签订协议,限期或分期发放。对落实不力、矛盾上交、处置不当引起影响稳定事件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能力落实而没有落实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四、强化领导,加大监督
  落实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30%一次性养老补助直接关系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养老补助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的重点内容,被扣减分数的县(区)同时相应核减奖励资金。各级要把落实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情况纳入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定期督导检查。要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将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人员30%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情况列入年度对企业评估和考核范围,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对各企业评先树优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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