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困难企业认定小组审核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4.对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较好的县(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表彰在落实此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以及以后年度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的补充来源。
(二)发放标准及发放办法。按照《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1.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企业确实无力一次性解决的,可优先考虑已亡故的、患有重大疾病的、年龄较大的职工,并与职工签订分期支付协议。
2.经确认的困难企业,按照原企业隶属关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间,人口计生部门对上年度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确认。市属企业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调查登记。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企业所在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发放。
3.县(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于每年的3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和市人口计生委报送上一年度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情况的专题报告及《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加发30%补助情况统计表》。
(三)困难企业认定。
1.市、县(区)要分别成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市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由财政、经信、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市属困难企业的认定和对县(区)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认定时间。2010年及以前的困难企业由市、县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集中一次性认定。以后每年12月份组织一次对当年度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
3.困难企业认定标准。
(1)企业已破产的;
(2)因经营困难已停止经营2年以上,恢复生产无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