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精神,切实做好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30%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重要性认识
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的《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困难、破产企业难以兑现此项政策,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成为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对于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保持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一)发放范围及经费渠道。按照《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市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1.各级、各类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2.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