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2011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的通知
(穗建筑[2011]4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2010年《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结合广州市市政工程的特点和工程交易的实际情况,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编制了2011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现予以颁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2011年《
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在广州行政区域内执行,并与2010年《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配套使用。
二、从2011年7月1日起,原2006年《
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及其相配套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2011年7月1日前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