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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技能培训工作。各县(区)要认真落实鲁民〔2011〕9号文件要求,把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技能培训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县(区)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城镇、农村籍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率要分别达到95%和65%以上。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各级人保部门要密切配合,举办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各级教育培训机构要予以积极配合,对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培训费列入预算。各级民政部门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退役士兵提供培训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退役士兵人才开发使用纳入当地人力资源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就业、生产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关心、指导和帮助,鼓励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切实做好伤病残军人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央下达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计划,2011年是全面完成三年集中接收伤病残退役军人任务的最后一年,接收安置任务重、难度大。要切实明确任务和政策要求,强化措施,精心组织,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对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被评定为5至8级伤残等级需要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前须经省伤残机构鉴定,由省安置办依据鉴定结果审定安置资格,下达接收安置通知书。
  (五)认真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政策规定。安置计划一旦下达,就要坚决执行。根据《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接收单位因特殊情况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可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应在每年安置工作展开之前,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级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允许有偿转移。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在岗人员平均工资额8倍收取。
  (六)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为连续工龄。待分配期间,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七)中央、省属驻滨单位要认真履行安置义务。对省下达的安置计划,中央、省属驻滨单位要及时做好向县(区)的分解工作,同时要按照计划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工作。对有安置任务的中央、省属单位,如单位有接收本系统子女的要求,可在当年接收计划半数内(市直和县区分别计算)照顾职工子女进入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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